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434號
TCDV,111,司促,19434,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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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34號
債 權 人 蔡佩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邊瑞華、蔡文毅蔡佩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三人共同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等)。
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債
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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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