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419號債 權 人 許永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私立超博文理短期補習班、黃詠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是否包含王宸紳?(因支付命令聲請狀當事人欄 所載與原因事實欄記載不符)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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