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419號
TCDV,111,司促,19419,202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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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19號
債 權 人 許永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私立超博文理短期補習班黃詠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是否包含王宸紳?(因支付命令聲請狀當事人欄
所載與原因事實欄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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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