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19號
債 權 人 許永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私立超博文理短期補習班、黃詠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臺中市私立超博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
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其他可資釋明兩造間有借款債務存在之匯款、轉帳收
據或其他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