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397號
TCDV,111,司促,19397,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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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39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軒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換號0000000000)、0000000000。㈡
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3158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
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裝書、
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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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