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320號
TCDV,111,司促,19320,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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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320號
債 權 人 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慧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伊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紀慧玟現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劉伊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000○0
號)。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補正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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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