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04號
債 權 人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涵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楊涵聿是否實際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
號6樓,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所載,債務人之催
繳管理費郵件回執為彰化縣○○鎮○○里○○路○段000巷00號,
地址誤繕為梅州路一段,戶籍謄本地址為彰化縣○○鎮○○路
○段000巷00弄00號,建物謄本所登記之住址為彰化縣○○鄉
○○路000巷00號,均非本院之轄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