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04號
債 權 人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涵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
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
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
㈢釋明本件支付命令請求88243元(108年及109年10月至111年
4月止)與110年司促字第4311號(伍股)對債務人楊涵聿請
求支付命令管理費74219元是否有部分重複聲請管理費?
並請提出計算之方式為何?
㈣提出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第一類建
物謄本,並提出債務人楊涵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