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816號
TCDV,111,司促,18816,2022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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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16號
債 權 人 林碧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米亞鄭米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請求 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尚有未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 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1日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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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