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816號
TCDV,111,司促,18816,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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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16號
債 權 人 林碧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米亞鄭米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積欠貨款104年11月52280元,104年12月62770
元,105年1月119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
單、發票或收據)。
㈡確認請求金額32770元是否正確?並列出計算方式。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貨款請求,未約定利
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已更名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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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