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許騰騏即老灶手工粉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