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3號
債 權 人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劉雲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劉雲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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