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653號
TCDV,111,司促,18653,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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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3號
債 權 人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劉雲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劉雲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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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侊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