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554號
TCDV,111,司促,18554,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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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壹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周素真於民國94年01月
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
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
止累計300,320元正未給付,(其中79,519元為本金, 220,8
0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違約金。(二)債務人周素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止累計516,783
元正未給付,其中147,763元為消費款;365,420元為循環利
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85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47763元 周素真 自民國111年06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519元 周素真 自民國111年06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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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