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492號
TCDV,111,司促,18492,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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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9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宗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尚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尚君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臺南市中西區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 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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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