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6號
債 權 人 初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然聲請狀內 並無聲請人之公司印文,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7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並於111年7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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