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316號
TCDV,111,司促,18316,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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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1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徐水源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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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