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莊燕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
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
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
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