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028號
TCDV,111,司促,18028,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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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28號
債 權 人 李丁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煌哲簡再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表明正確請求標的聲明,對魏煌哲簡再淞各自請求金
額為何?(如本件聲請狀所載對債務人簡再淞係基於租賃
關係請求,對債務人魏煌哲係基於票據關係而請求,兩者
間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㈡陳報簡再淞積欠二個月租金為何?對債務人簡再淞請求金
額為「新臺幣92,000元」是否有誤?(因依狀附房屋租賃
契約書二個月租金應為新臺幣84,000元,與請求金額新臺
幣92,000元不相符)
㈢對簡再淞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是否有誤?(如依租賃
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債務人「魏煌哲」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魏煌哲」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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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