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623號
TCDV,111,司促,17623,202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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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3號
債 權 人 吳佳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凱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轉出之街口帳戶000000000為債權人吳佳芸之釋明資 料。㈡提出轉入之街口帳戶000000000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 資料。㈢提出轉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權人吳佳芸之 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㈣提出銷帳編號0000000000 000000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資料。㈤提出收款帳號0000000 000000000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資料。㈥確認請求金額「新 臺幣89,096元」是否含利息?若已含利息,利息得再請求利 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 生利息。)㈦提出LINE截圖對話人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資料 。㈧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 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 屆至部分之金額。」,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 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11年7月1日。依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亦即應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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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