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684號
TCDV,111,司促,16684,2022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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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84號
債 權 人 黃弘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發函通知命於5日內 補正「台端有權收取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債權人雖於民 國111年7月27日具狀補正,依租賃契約書第七條第一項,債 務人固有負擔管理費之義務,惟債權人仍未提出有權收取管 理費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 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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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