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59號
債 權 人 羅唯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建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狀尾有債權人簽名或蓋章 之聲請狀。㈢確認聲請狀狀頭「民事起訴狀」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 裁定已於111年6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