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債 權 人 豪門星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坤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清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發函通知命於7日內 補正「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所有權人為 吳林月,查吳林月已死亡,其所積欠之管理費繼承人於繼承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提出繼承相關資料。」此項通知函 已於民國111年6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