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37號
TCDV,111,司,37,202207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寧康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1/1頁


參考資料
優寧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