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96號
TCDV,111,勞補,196,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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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曾傑敏
被 告 久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春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7元(含3
月份油資及停車費6,120元、獎金251,199元、資遣費35,771
元、預告工資90,000元、福利金2,040元、車輛保養費85,00
0元與民國110年2月及111年2月油資2,577元,合計為472,70
7元,原告聲明僅請求472,5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
,1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3,453元(計算式:5,180元×2/3=3,453元),是本件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7元(計算式:5,180元-3,453元=1
,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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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