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1年度,13號
TCDV,111,再易,13,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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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蘇伊文



蘇諍



再審被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獸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劉彥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7號請求損 害賠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7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案訴訟標的價額課徵再審裁判費8,10 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又再審原告未 記載送達地址,致本院裁定及通知無從送達,請併補正送達 地址。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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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