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74號
TCDV,111,亡,74,202207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馬財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馬財(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0號之臺中○○○○ ○○○○)於民國106年3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二、程序費用由馬財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馬財(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51年12月3日遷入臺中市○ 區○○街00巷00弄00號,其後未有戶籍遷移紀錄,而上開戶籍 地址於99年12月25日因合併改制為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 號,嗣於105年4月12日經臺中○○○○○○○○逕行遷入該戶政事務 所。其非榮民、在臺無配偶子女,於103年3月24日已高齡84 歲,經臺中○○○○○○○○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 所通報為失蹤人口,經警方於同日受理登記,迄未尋獲,生 死不明已逾3年,且失蹤人無入出境紀錄、無國民身分證請 領紀錄、未申請社會福利、無殯葬設施使用紀錄、無全民健 保紀錄,且經臺中○○○○○○○○戶籍員實地訪查,經臺中市○區○ ○路00巷0弄00號之鄰長賴世圻表示未曾見過失蹤人,亦無失 蹤人之親屬聯絡資訊等情。此外,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11 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 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 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函(無出境 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失蹤人 口登記表、臺中市東區區公所函(無社會福利申請紀錄)、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無符合失蹤人之民眾使用紀錄)



、全民健保資料(無健保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不具榮民或榮眷身分)、臺中○○○○ ○○○○辦理死亡宣告案件查訪紀錄表暨查訪照片等件為證,並 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無在監、在押紀錄) 附卷可稽,自堪信屬實。   
㈡、本件失蹤人於103年3月24日失蹤時已滿80歲,迄未尋獲,算 至106年3月24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 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 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6年 3月24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