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66號
TCDV,111,亡,66,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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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柯杉根
代 理 人 沈明欣律師
相 對 人 任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任陳淑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任陳淑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於民國86年12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任陳淑珍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即相對人任陳淑珍之母陳孫 福恩原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相對人自出境後行蹤不明迄 今,音訊全無,前經本院110年度亡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失蹤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 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失蹤任陳淑珍於79年12月31日即行蹤不明,迄今音信杳然 ,生死不明,經本院於110年12月27日裁定准予對任陳淑珍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110年度亡字第81 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在案可證。現陳報期間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聲 請人提出之111年7月1日家事陳報狀存卷可憑。又聲請人與 失蹤人之母為土地共有人,具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失蹤任陳淑珍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 告。
失蹤任陳淑珍失蹤時為未滿80歲以上之人,自79年12月31 日失蹤,計至民國86年12月3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該 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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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