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股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41號
TCDV,110,重訴,541,202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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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原 告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麟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被 告 陳棟樑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洪玉
當事人間移轉股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增列「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四點,業已說明原告先位部 分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主文漏列乃顯然錯誤,應予增 列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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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