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許宇承
許羽忻
王沁蓮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許鴻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68萬4,85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0,546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