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芷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琦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
13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486元,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0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揆 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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