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秋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淑媛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5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