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13號
原 告 周泉松
楊建立
林榮村
賴炯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瑞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55號確認決議不成立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55號確認 決議不成立訴訟之法律關係(也就是原告周泉松於107年4月 27日召開第12屆第1次代表大會,選出原告林榮村為臺中市 北區泉興福德祠主任委員之決議效力為何)有關,前案一審 判決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43號判 決,經最高法院於111年6月2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080號 判決廢棄發回更審,若林榮村乃第12屆主任委員,陳瑞宗亦 以第12屆主任委員身分召集會議,即有疑義,是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