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02號
原 告 吳色佞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 告 郭正德
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 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 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於110年11月10日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上揭刑事偵查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原告具狀 陳報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379號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足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