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286號
TCDV,110,訴,2286,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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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8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複 代理人 彭郁紋律師
被 告 梁宜琪

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

被 告 簡福

水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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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