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8號
上 訴 人 張珠玲
被上訴人 鳳凰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重良
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 年6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於111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 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