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
原 告 李國慶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被 告 蔡淑娥
蔡文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杰
被 告 蔡幸宜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蔡松燉
被 告 林真心即蔡松樹之繼承人
蔡智富即蔡松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因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之遺產標的尚有未明,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