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濬佑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3,9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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