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5號
TCDV,110,勞訴,15,2022071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吳濬佑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法律扶助)
複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於第三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 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