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育涵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施有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前揭裁定已於111年7月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