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李冠廷
林仲堂
江錫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被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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