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清柏
吳珮薇
吳庭萱
吳承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被上訴人王惠暢
、吳汐淇、宗孟瑋、林冠妏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3,1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