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人 何素秋
被 告 林羿妘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被 告 柴方文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被 告 宋雲峯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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