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59號
原 告 馬鳳儀
被 告 莊東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86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23 日上午 辯論終結,原告遲於111 年6月23日下午始具狀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1 枚在 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惟如本件之刑事部分有上訴第二審,原告仍 得於上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