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723號
TCDM,111,金訴,723,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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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駿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23205、24222、25332、32013、41051號),本
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金簡字第80
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何駿裕可預見提供金融帳 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仍基於 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故意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來源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 集團成員約定,以交付3個金融帳戶資料每半年可得新臺幣( 下同)2萬元之代價,於不詳時間,在臺中火車站2樓廣場, 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何駿裕郵局帳戶)及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申辦之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駿裕富邦帳戶)及向不知情 之張勝博(涉嫌詐欺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借用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張勝博彰銀帳戶)交付該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集 團人員任意使用該等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 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 如附表所示時間,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 示之告訴人劉梓芸、陳依庭、芳合清、李淑美許旺全等人 施行詐騙,致告訴人劉梓芸、陳依庭、芳合清、李淑美、許 旺全等人均陷於錯誤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 表所示之帳戶內,並分別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涉犯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月2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 5930、37790號案件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 法第451條第3項規定,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於同年3月9 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1年度中金簡字第57號受理在案( 下稱前案)等情,有上開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 年3月9日中檢謀火110偵35930字第1119023465號函、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中金簡卷第4 0頁、第55至58頁,本院金訴723號卷第7頁)。前案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 程度,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 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戶,並無特別 之窒礙,並可預見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 此供不法詐騙集團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 之用,以達到不法詐騙集團隱瞞資金流向及犯罪所得,竟仍 基於幫助詐欺及掩飾或幫助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不確定故意 ,於110年4月間某日,在臺中火車站附近,將其向不知情之 友人張勝博所借用之張勝博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 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小」之人, 供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他人匯款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於取得上開張勝博彰銀帳戶後,即:㈠透過網路交友軟體, 自稱係「楊曉聰」,向告訴人陳春鳳佯稱可認購新上市股票 投資,以此詐術,使之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 ,並於110年5月5日9時33分、9時34分、9時37分、9時38分 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 ,至上開張勝博彰銀帳戶,以購買虛擬貨幣。㈡透過LINE, 以暱稱「李祥」向告訴人張秀慧佯稱可投資彩券,嗣並以中 奬需支付稅金為由要求匯款,以此詐術使告訴人張秀慧誤以 為真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並於110年5月6日13時9分 許,匯款2萬8000元至上開張勝博彰銀帳戶內,且旋遭轉帳 至其他帳戶。可見前案係以被告提供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與 綽號「小小」之人,供其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 欺集團成員先後對告訴人陳春鳳、張秀慧等人詐欺取財,認 其涉犯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而本案則係以被告提 供何駿裕郵局帳戶、何駿裕富邦帳戶及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 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幫助詐欺集團成員 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詐欺取財,而涉犯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
(二)關於被告何以提供上開何駿裕郵局帳戶、何駿裕富邦帳戶及



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與他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乙節 ,被告歷次供述如下:
 1.110年9月17日警詢時供稱:有將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交給他 人,110年4月以前,綽號小小女子問我有沒有銀行存款簿、 提款卡,作為租用博弈使用,租用半年為1期給3萬元,但1 次要提供3個銀行帳戶,3帳戶不一定要同1人,所以張勝博 就提供他自己的銀行存款簿、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 我,隔沒2天的中午,我和小小約在臺中火車站見面,我就 把張勝博彰銀帳戶及我自己的郵局、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戶 資料都交給她等語(見本院金訴723號卷第15至20頁)。 2.110年10月14日警詢時供稱:暱稱小小的女子跟我說要做博 弈用,需要用到銀行帳戶,跟我約定承租3本帳戶,會給我2 萬元做為報酬,我就將我的2個帳戶及張博勝的彰銀帳戶都 交給小小等語(見本院金訴723號卷第33至37頁)。 3.110年10月28日偵詢時供稱:郵局帳戶及富邦銀行帳戶,有 朋友說要賭博,我就借給1個女生使用。時間我不記得,地 點是臺中火車站二樓廣場空地。女生說2本租賃他們做博弈 使用,2本2萬元半年。沒有跟張勝博借用存摺及提款卡等語 (見偵23205號卷第139至143頁)。 4.110年11月18日偵詢時供稱:4月有去找張勝博借帳戶,實際 上交付3帳戶資料給1女子,3帳戶半年是2萬元,不是3萬元 。對方說一定要3本,才去騙張勝博等語(見偵23205號卷20 3至206頁)。
 5.110年12月7日偵詢時供稱:向張勝博取得的彰銀帳戶資料轉 交給綽號「小小」的女生,連同我2本帳戶也給她,在臺中 火車站交付,除張勝博帳戶資料外,還有提供我自己的富邦 及郵局帳戶資料等語(見偵28520號卷第119至120頁)。 6.111年1月17日偵訊時供稱:有跟張勝博借彰銀帳戶資料,在 4月時於臺中火車站1次交3本,包含張勝博彰化銀行、我的 郵局及富邦銀行帳戶資料,對方說要用2個月,會給我2萬元 等語(見本院金訴723號卷第21至23頁)。 7.111年4月18日訊問時供稱:有申請郵局及富邦銀行帳戶,約 在110年3、4月間在臺中火車站交給1個綽號「小小」女子, 要租2個帳戶,代價是2萬元,2萬元是1本的帳戶,我先後交 付了郵局、富邦還有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交的地點都在臺 中火車站,3本帳戶交付時間不一樣等語(見本院中金簡卷 第72頁)。
 8.111年6月20日審理時供稱:本案的3帳戶是交給1個綽號「小 小」女子,她跟我說要做博弈使用,她跟我租用帳戶時就有 跟我說要提供3本帳戶,代價是2萬元,本案3帳戶我是分別



交給小小,地點都是在臺中火車站等語(見本院金訴723號 卷第101頁)
 9.觀諸被告前揭供述,其就交付何駿裕郵局帳戶、何駿裕富邦 帳戶及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究係同時或分別交付之情節,供 述先後略有不一,甚至一度否認有交付張博勝彰銀帳戶資料 。本院衡以被告係於110年3月8日始申辦何駿裕富邦帳戶乙 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110年4月14 日北富銀大里字第1101000003號函暨何駿裕富邦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偵25332號卷第69至77頁),斯 時附表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劉梓芸早於110年3月5日遭詐而匯 款至何駿裕郵局帳戶;另證人張勝博則證稱係於110年4月底 交付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給被告(見偵32013號卷第51至54 頁,偵23205號卷第203至206頁,本院金訴723號卷第9至13 頁,第27至31頁),斯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告訴人莊合清 、李淑美皆已於110年3月19日遭詐匯款至何駿裕富邦帳戶等 情,經告訴人劉梓芸、莊合清、李淑美指述在卷(見偵2320 5號卷第51至55頁,偵25322號卷第53至58頁),並有劉梓芸 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交易明細、劉梓 芸提出FACEBOOK及LINE話紀錄擷圖、何駿裕太平郵局帳戶(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莊 合清提出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簡訊照片、莊合清華南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李淑美士林社子郵局帳 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 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110年4月14日 北富銀大里字第1101000003號函暨附件:何駿裕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莊合清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 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李淑美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在卷可 參(見偵23205號卷第57至65頁、第79至81頁,偵25332號卷 第59頁、第63至77頁、第83至103頁),是應以被告於本院 訊問及審理時所供較為可信。則被告係分別交付本案何駿裕 郵局帳戶、何駿裕富邦帳戶及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與他人使 用之情,應可認定。
10.又依被告前揭所述,其就提供帳戶之對價究係若干,供述先 後雖亦有歧異,然始終供稱上開3帳戶資料均係於臺中火車 站交付與1綽號「小小」之女子,並曾提及「小小」已於初 始即要求需提供3帳戶資料,而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此部



分供述為虛偽,依罪疑惟輕原則,當僅能認定被告係與「小 小」約定提供3帳戶後,方先後交付本案何駿裕郵局帳戶、 何駿裕富邦帳戶及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與「小小」。則被告 既係基於謀取使用帳戶之對價之目的,而應「小小」要求, 先後交付何駿裕郵局帳戶、何駿裕富邦帳戶及張勝博彰銀帳 戶資料供「小小」使用,顯然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縱被告 交付之時間不同,惟時間均尚屬密接,仍難認係另行起意為 之。
(三)綜上,被告既係因欲謀取使用帳戶之對價之目的,而應「小 小」要求,於尚屬密接之時間先後交付何駿裕郵局帳戶、何 駿裕富邦帳戶及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供「小小」使用,被告 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幫助犯罪決意下,而為先後提供前開 3帳戶資料之行為,實僅有一幫助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幫 助「小小」先後對前案之告訴人陳春鳳、張秀慧,及如附表 所示本案之告訴人詐欺取財,侵害渠等之財產法益,為想像 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要屬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又如前所述, 前案係於111年3月9日繫屬於本院,而本案檢察官向本院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係於同年月29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蓋有本 院收文戳記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9日中檢謀金( 樂)110偵23205字第1119033212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前案繫屬本院在先,本案繫屬 本院在後,則本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 實與前案為同一案件,即屬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本 院自不得為實體上之裁判,爰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退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部分: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47號移送併辦意旨略 以:被告提供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與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告訴人黃怡婷則遭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陳振飛」名義以 假交友方式行詐,致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6日12時27分許 ,匯款4萬元至張勝博彰銀帳戶等語。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68號移送併辦意旨略 以:被告提供張勝博彰銀帳戶資料與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告訴人林筱茹遭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投資名義行詐,致陷 於錯誤,於110年5月5日12時48分許,匯款28萬7000元至張 勝博彰銀帳戶;告訴人江惠如遭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投資名 義行詐,致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5日14時52分許,匯款14 萬3000元至張勝博彰銀帳戶等語。
(二)惟本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與前案為



同一案件,屬重複起訴,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是前揭移送 併辦部份與本案亦無從成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得併 加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劉梓芸 是 110年1月8日11時4分許 以臉書及LINE佯稱:係佛堂大師助理,可以幫開壇作法,要依指示匯款云云。 110年3月5日14時32分許 4020元 何駿裕郵局帳戶 2 陳依庭 是 110年2月22日17時48分許 以臉書及LINE佯稱:可以求財、改運,要依指示匯款云云。 110年3月8日10時14分許 4020元 何駿裕郵局帳戶 3 莊合清 是 110年3月19日17時5分許 撥打電話佯稱:係GOMAJI客服人員,因工讀生誤輸入為經銷商將扣款,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0年3月19日19時49分許 110年3月19日20時9分許 4萬9989元 4萬9988元 何駿裕富邦帳戶 何駿裕富邦帳戶 4 李淑美 是 110年3月19日18時20分許 撥打電話佯稱:係GOMAJI客服人員,因網路遭駭多下單60筆,要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0年3月19日19時45分許 110年3月19日19時46分許 4萬9909元 4萬9910元 何駿裕富邦帳戶 何駿裕富邦帳戶 5 許旺全 是 110年4月28日15時許 以臉書及LINE佯稱:可以連結至投資網站投資,要依指示匯款云云。 110年5月6日12時54分許 15萬8000元 張博勝彰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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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