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湘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861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246、19991、20882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744號),本院合議庭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湘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林湘君依其社會生活之經驗,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 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不法財產犯罪使用,無收取他人金 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後,該他 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之 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詐欺款 項匯入帳戶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追訴 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所提供金融帳戶之人 ,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 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仍不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及一般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因其飼養之寵物貓過世,需要安葬費及醫療 費約新臺幣(下同)6萬元,經其當時之男友陳俞廷(未據 起訴)告知可將帳戶出借予綽號「阿兄」之馬欣遠(未據起 訴)使用,即可作為抵償前開債務之用,遂於民國110年4月 底至5月初某日,在臺中市某處,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永豐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及國泰世 華銀行(帳號不詳)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 銀行之帳號、密碼交予陳俞廷,陳俞廷再轉交予馬欣遠。嗣 馬欣遠取得前開中國信託帳戶,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一)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以暱稱「 陳秀雲」名義與何懋彰攀談,獲得何懋彰信任後,對之佯稱
:可以在網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使何懋彰因而陷於錯 誤,下載虛擬貨幣之交易平臺,註冊登入後,聽從假冒之線 上客服人員指示,於111年6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5月27日) 上午11時18分許,臨櫃匯款50萬元至李有豪(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申設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帳戶)內,再自李有豪前述金融帳戶網 路轉帳70萬元至林湘君甲帳戶(第二層帳戶)。旋經不詳之人 提領一空。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蔡憶玟、曾寧馨、 汪盈秀、陳麗華、劉慧雯、李婕綾等人佯稱:可以投資獲利 云云,致渠等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賴名揚(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9934等號提起公訴)所申設之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帳戶), 再以網路銀行或電子轉出方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自賴名揚前開帳戶轉帳附表二所示金額(均含前開被害人所 匯款項)至林湘君所有前開甲、乙帳戶內(第二層帳戶)。旋 經不詳之人提領一空。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三)由不詳詐欺集團於110年7月2日以臉書與楊淑美攀談並將其 加為好友後,以LINE暱稱「勇往直前」向楊淑美訛稱:我在 澳門美高梅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最近有舉辦博奕活動,該活 動百分百會中獎獲利,可以下注參與云云,嗣再向楊淑美訛 稱:因其中獎金額為美金566萬元,金額太大須要支付手續 費給銀行及投保海外保險並支付保費、開立帳戶及匯入該帳 戶款項云云,致使楊淑美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 月19日上午10時36分許,將其中1筆款項5萬元匯入指定之黃 騰榮(警方另案偵辦中)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第一層帳戶),再於同日上午10時54 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自前開帳戶轉帳49萬7000元( 含上開5萬元)至林湘君乙帳戶內(第二層帳戶)。而隱匿、 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四)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三所示之祝宜君、司美怡、 盧羿呈、曹舒瑜、康芯縷、黃愉玲等人佯稱:可以投資獲利 云云,致渠等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匯 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曾憲中、蔡友倫(警方另案 偵辦中)所申設之帳戶(第一層帳戶),再輾轉將款項轉至林 湘君所有前開乙帳戶內。旋經不詳之人提領一空。而隱匿、 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何懋彰、蔡憶玟、曾寧馨、汪盈 秀、陳麗華、劉慧雯、李婕綾、楊淑美、祝宜君、司美怡、 盧羿呈、曹舒瑜、康芯縷、黃愉玲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報
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何懋彰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蔡憶玟訴 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峽分局報告;曾寧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 派出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汪盈秀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轉由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 ;陳麗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轉由金 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劉慧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秀山派出所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李婕綾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轉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楊淑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峽分局橫溪派出所轉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 ;祝宜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 司美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盧羿呈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曹舒瑜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康芯縷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黃愉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湘君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何懋彰、蔡憶玟、曾寧馨、汪盈 秀、陳麗華、劉慧雯、李婕綾、楊淑美、祝宜君、司美怡、 盧羿呈、曹舒瑜、康芯縷、黃愉玲於警詢時、證人溫欣琪於 警詢時、證人賴名揚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被告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告訴 人何懋彰匯款轉帳之交易憑證及所使用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資料、告訴人何懋彰之相關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④告訴人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之文字對話 紀錄、告訴人蔡憶玟提供之①國泰世華銀行封面及交易明細 影本②照片③取款憑條影本④匯出匯款憑證及存款憑證翻拍照 片⑤美高梅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資料照片⑥與LINE暱稱「人生 」對話紀錄擷圖照片⑦通話紀錄擷圖照片、告訴人曾寧馨提 供之:①匯款申請書②LINE帳號暱稱「Max潘博」帳號頭貼照 片③新豪酒店帳款聯絡人聯絡電話資料④Max Pan潘博聯絡電 話資料各⑤交易明細內容、告訴人汪盈秀提供之①交易明細節 翻拍照片②與LINE暱稱「程晨」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③暱稱「
程晨」帳號頭貼照片、告訴人陳麗華提供之①交易明細翻拍 照片、告訴人劉慧雯提供之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 請書(兼取款憑條)、告訴人李婕綾提供之①微信帳號暱稱 「chen0910」、「萬里陽光」聯絡地址、電話資料②與暱稱 「婕永不失聯的」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提供之 本案甲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5 月24日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34等號 起訴書、告訴人楊淑美提出之①與LINE暱稱「勇往直前」之 對話紀錄擷圖照片②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帳戶餘額明細查詢 資料③境外匯款申請書、黃騰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申 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乙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告訴人祝宜君提出之①ATM轉帳交易明細影本1紙②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③與LINE暱稱「小人物」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④ 投資網站暱稱「金沙-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擷圖照片⑤交易明 細影本⑥LINE暱稱「李喬偉」提供之不詳男子照片、告訴人 司美怡提出之①交易明細影本②與
LINE暱稱「黃尚」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告訴人盧羿呈提出 之ATM交易明細、告訴人曹舒瑜提出之①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表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③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④臉書 帳號「黃志強」之證件、照片、臉書帳號首頁⑤網站(網址 :Huaqirk18.com)收支明細⑥與LINE暱稱「Henry」之對話 紀錄擷圖照片影本、告訴人康芯縷提出之①交易明細及彰化 銀行存款憑條②匯款申請書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 細照片④「雲頂娛樂城」網站擷圖照片、告訴人黃愉玲提出 之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②威尼斯人娛樂城網站擷圖照片 ③康朝安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④黃愉玲之郵局帳戶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⑤中國信託銀行取款憑條等在卷可稽, 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被告林湘君基於幫助他人實 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金融帳 戶資訊,交予其男友陳俞廷再轉交予馬欣遠使用,供馬欣遠 作為實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使用,而遂 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惟被告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予不詳之 人,並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 ,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 般洗錢犯行,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幫助 行為,幫助不詳之人向如起訴書所示之告訴人何懋彰及向如 併辦意旨書所示之告訴人蔡憶玟、曾寧馨、汪盈秀、陳麗華 、劉慧雯、李婕綾、楊淑美、祝宜君、司美怡、盧羿呈、曹 舒瑜、康芯縷、黃愉玲等人為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為幫助犯,衡諸其 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其涉犯洗錢犯行,自白犯罪 ,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 減輕之。
四、併辦部分:
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⑴111年度偵字第13246號;⑵111年 度偵字第19991號;⑶111年度偵字第20882號,與原起訴書所 載犯罪事實,均為被告同一次交付前開甲、乙等帳戶資訊行 為所致,僅係被害人不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就前開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五、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參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竟將自己所有前開中國信託銀行、永 豐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 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訊輕率提供予其當時之男友陳俞 廷再轉交予馬欣遠供詐欺、洗錢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治安及 金融交易秩序,並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 得財物、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且導致 檢警難以追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 ,並衡酌本案被害人人數、各自受詐欺而損失之金額,被告 已與告訴人祝宜君、司美怡分別以5萬元、8萬元調解成立, 並約定自111年8月20日起分期給付(見本院金訴字卷附調解 程序筆錄),而未能其餘告訴人、被害人調解成立、賠償所 受損失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 在餐酒館當服務生之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字卷附準備程序 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末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其因出借本案帳戶而免償還馬欣遠借給其6萬元之款項等語 (見本院金訴字卷第頁),固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 然被告已與告訴人祝宜君、司美怡分別以5萬元、8萬元調解 成立,業如前述,目前雖因尚未屆履行期限而未能實際賠償 告訴人祝宜君、司美怡,惟倘被告嗣後未能依約履行調解條 件而實際賠償告訴人,告訴人仍得逕以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被告強制執行,若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再予宣告 沒收及追徵,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
意旨,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 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尚 能坦認犯行,且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業如前述,已見悔 意,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 自新。
七、另依被告於本院111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陳略以:我將帳 戶交給我前男友陳俞廷,那段時間我家的貓過世,需要安葬 費跟醫療費,陳俞廷說他認識一個「阿兄」即馬欣遠,有錢 可以先拿給我用,但需要我把帳戶拿給陳俞廷,我問帳戶要 做什麼用,陳俞廷說是要領賭博的錢,我知道陳俞廷本來就 有在賭博,陳俞廷說我帳戶給他就不用還馬欣遠幫我出貓咪 的錢,大約是6萬元,說就是抵債,我在臺中市某處陳俞廷 車上拿給陳俞廷的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附準備程序筆錄) 。是陳俞廷、馬欣遠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本院另依刑 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職權告發,附此敘明。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雯娟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 號 被 害 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地、方式 匯款金額 備註 1 蔡 憶 玟 於110年5月14日15時41分許, 在臉書帳號暱稱「Lopez Loui se」與蔡憶玟認識加為好友,再以LINE帳號暱稱「人生」與蔡憶玟聊天,向其訛稱:其在賭博博彩娛樂,美高梅MGM上班,職位為經理,其公司副總給其一組彩金號碼,只要投資就可以中彩金,可以一起投資云云,致使蔡憶玟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5月24日上午10時6分許,在新竹市國泰世華銀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 18萬元 另有1筆款項非匯入系爭帳戶 2 曾 寧 馨 於110年3月15日以LINE帳號暱稱「Max Pan潘博」與曾寧馨加為好友,並與曾寧馨聊天,而向曾寧馨訛稱:其在開工作室做電腦軟件升級維護,現在在澳門賭場(澳門威尼斯人)做電腦相關升級的工作,其發現網站系統有漏洞,可以一起開戶投資轉錢云云,致使曾寧馨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110年5月24日上午11時55分許,至第一銀行新店分行以臨櫃銀匯款方式匯款。 27萬元 另有3網路銀行匯款款項及4筆臨櫃匯款款項非匯入系爭帳戶 3 汪 盈 秀 於110年4月2日在網路與汪盈秀認識後,以LINE帳號暱稱「 程晨」、「金沙國際客服」向汪盈秀訛稱:可以去「金沙國際」的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致使汪盈秀陷於錯誤而匯款 投資。 110年5月24日上午11時43分許、上午11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15萬元、6萬元。 另有19筆款項非匯入系爭帳戶(其 中2筆係匯入同案被告周奕均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4 陳 麗 華 於110年5月10日21時18分許,於網址:http:jse568.xyz網路上與陳麗華認識後,向陳麗華訛稱:可以金沙娛樂城玩云云,再以各種名目要陳麗華匯款至指定之銀行帳戶,致使陳麗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21日上午10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3萬6000元 另有18筆款項非匯入系爭帳戶 5 劉 慧 雯 於110年4月下旬某某日,以交友軟體Paktor與劉慧雯加為好友,再以LINE帳號暱稱「林浩軒」與劉慧雯聊天,向其訛稱 :其公司即新濠博亞(香港)娛樂有限翁司有個方案再進行,其為內部員工,可以內部投資之方式一起投資獲利云云 ,致使劉慧雯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110年5月21日上午10時9分0秒、上午10時9分59秒、12時5分11秒 5萬元、5萬元、16萬8000元 另有1筆款項非匯入系爭帳戶 6 李 婕 綾 於110年4月16日以交友軟體愛派族APP與李婕綾加為好友,並以微信帳號暱稱「Yeah5282 00」、LINE帳號暱稱「萬里陽光」與李婕綾聊天,於110年5月上旬某日,向李婕綾訛稱:其有個表哥係大陸南光集團董事的女婿,其發現澳門維尼斯人賭場的彩券網站之網站數據分析有漏洞可鑽,可以一起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使李婕綾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110年5月24日上午9時49分(併辦意旨誤載為5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5萬元 另有6筆款項非匯入系爭帳戶 附表二
編 號 方式 時間 金額 帳戶 被害人 備註 1 電子轉出 110年5月21日 10時11分47秒 37萬8000元 乙 陳麗華 劉慧雯 左揭款項含告訴人陳麗華匯入之3萬6000元及告訴人劉慧雯匯入之5萬元、5萬元 2 電子轉出 110年5月24日 9時55分39秒 8萬2000元 乙 李婕綾 左揭款項含告訴人李婕綾匯入之5萬元 3 電子轉出 110年5月24日 10時7分52秒 18萬1000元 甲 蔡憶玟 左揭款項含告訴人蔡憶玟匯入之18萬元 4 網路銀行 110年5月24日 11時44分17秒 18萬2000元 甲 汪盈秀 左揭款項含告訴人汪盈秀匯入之15萬元 5 網路銀行 110年5月24日 11時50分49秒 5萬9000元 甲 汪盈秀 左揭款項含告訴人汪盈秀匯入6萬元之其中5萬9000元 6 網路銀行 110年5月24日 11時57分37秒 31萬2000元 甲 曾寧馨 左揭款項含告訴人曾寧馨匯入27萬元 附表三:
編 號 被 害 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帳時間 轉帳至乙帳戶之金額 1 祝 宜 君 於110年5月27日以臉書帳號暱稱「李喬偉」與祝宜君攀談,祝宜君將其加為LINE好友後,即以LINE帳號暱稱「小人物」與祝宜君聊天,向祝宜君訛稱:其係新竹科技園區的永晟當IT工程師,在澳門的金沙賭場處理數據問題,發現有盤口漏洞可以賺差額,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使祝宜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110年7月7日16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ATM匯款(另有3筆款相非流向系爭帳戶內) 2萬元 曾憲中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8日上午8時47分許 3萬2000元 2 司 美 怡 於110年6月7日以臉書帳號暱稱「黃尚」與司美怡攀談,司美怡將其加為LINE好友後,即以LINE帳號暱稱「黃尚」與司美怡聊天,向司美怡訛稱:推薦一個博奕遊戲網站「英皇娛網(網址:http://y69988.com)」,保證可以賺錢云云,致使司美怡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110年7月9日上午9時29分許(另有3筆款項最後非流入系爭帳戶內) 2萬元 曾憲中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9日上午9時52分許 9萬7000元 3 盧 羿 呈 於110年7月5日以交軟體「探探」向盧羿呈攀談,盧羿呈將其加為LINE好友後,即以帳號暱稱「熱天裡的一道冷空氣」與盧羿呈聊天,向盧羿呈訛稱:可下載「Sumi-菜鳥源碼分發」網站程式視訊,並要求盧羿呈在網站上觸摸私密處讓其觀看,其將過程擷圖後傳給盧羿呈,再向盧羿呈恫嚇稱:如要其不傳送給其通訊錄裡的人,就要給其8000元等語,致使盧羿呈心生畏懼,並要求盧羿呈將LINE帳號暱稱「@qwe458210」(併辦意旨誤載為que)加為好友,暱稱「李樂」,再以該LINE帳號傳送左揭金融帳戶帳號供盧羿呈匯款。 110年7月9日上午10時26分許 8000元 曾憲中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9日上午11時16分許 11萬元 4 曹 舒 瑜 於110年6月25日,以臉書帳號「黃志強」向曹舒瑜攀談,曹舒瑜將其加為LINE好友後,即以LINE帳號暱稱「Henry」與曹舒瑜聊天,向曹舒瑜訛稱:其在花旗(銀行)工作,花旗有個投資平台(網址:Huaqirk18.com),因為獲利可觀,尚未對外發售,只給員工使用,其想分享給曹舒瑜,可以至該平台與客服聯繫充值云云,致使曹舒瑜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110年7月20日上午9時33分許(另有3筆款項非流入系爭帳戶) 40萬1200元 蔡友倫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20日上午9時41分許 41萬6000元 5 康 芯 縷 於110年5月間,以臉書帳號暱稱「林小天」與康芯縷攀談、聊天,向康芯縷訛稱:有個投資平台「雲頂娛樂城」的虛擬貨幣交易名台,可以投資美金外幣轉取價差獲利云云,致使康芯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110年7月8日23時31分許(另有17筆款項非流入系爭帳戶) 1000元 曾憲中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9日上午8時52分許 5萬4000元 6 黃 愉 玲 於110年7月5日以不詳交友軟體,自稱「張志強」,向黃愉玲攀談、聊天,向黃愉玲訛稱:可以至博奕網站「威尼斯娛樂城」操作獲利云云,致使黃愉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與網站客服聯繫後,而匯款投資。 110年7月8日上午10時1分許(另有5筆款項非流入系爭帳戶) 10萬元 曾憲中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8日上午10時53許 16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