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2號
TCDM,111,訴,82,2022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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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星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趙星輝(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判決在案,該判決於111年5月 4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月23日提起 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經本院於111年6月 2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7月1 日送達予被告,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 院判決書、裁定、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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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