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188號
TCDM,111,訴,1188,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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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全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1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與告訴人陳○○係兄妹,2人間具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1 1年1月21日下午2時28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居所 ,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腳踢擊告 訴人之右腳,致告訴人受有右大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 前段亦有明文。查本案告訴人陳○○告訴被告陳○○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取得告訴人諒解 ,告訴人基於維護家庭和諧考量,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撤回 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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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