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11年度,25號
TCDM,111,聲再,25,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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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温振華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10年9月16日110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刑
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 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 項、第4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審法院,係指最後 事實審之法院而言。又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 之救濟程序,應以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倘第一審判 決曾經上訴之程序救濟,嗣於上訴審就事實已為實體審判並 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則應以該第二審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 對象,並向該第二審法院提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字第175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温振華(下稱聲請人)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體審理後,認上訴無理由,而以110年 度上訴字第12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被告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意旨 ,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 判決聲請再審,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再審,本 院並非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其 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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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