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琮勝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1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琮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李琮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31日 110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929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3866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347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8日 111年6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347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