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349號
TCDM,111,聲,2349,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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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群翰



具 保 人 林鍚銘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00號、111年度執字第488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鍚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錫銘因受刑人林群翰犯不能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 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 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 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 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 正當理由,有送達證書2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 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 告書、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 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通知 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有具保人送達證書、具保人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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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