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緯帆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緯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緯帆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02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7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